举足为法


   形容人的行为高尚,为后人所效法。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jǔ zú wéi fǎ
成语简拼 jzwf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形容人的行为高尚,为后人所效法。


成语示例


儒者,吐辞为经,~,绝类离伦,优入圣域,其遇于世何如也? 《旧唐书?韩愈传》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唐·韩愈《进学解》:“是二儒者,吐辞为经,举足为法。”


成语典故

举足:举动。法:法则。一举一动,可以成为人们的法则。唐.韩愈《进学解》:“是二儒者,吐辞为经,举足为法。”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向上抬,向上托:~头。~手。~重。~棋不定。 动作行为:~止。轻而易~。 发起,兴办:~义。~办。创~。 提出:~要。~例。 推选,推荐:推~。荐~。 全:~国。~世。~家。 古代指科举取士:科~。~人。一~成名。 攻克:“一战而~鄢、郢”。

脚:~下(对对方的敬称)。~迹。~球。~坛。失~。高~(敬辞,称别人的学生)。举~轻重。画蛇添~。 器物下部的支撑部分:鼎~。碗~。 充分,够量:~月。~见。~智多谋。 完全:~以。~色。 值得,够得上:不~为凭。微不~道。 增益:以昼~夜。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仿效:效~。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指“法国”:~文。~式大菜。 姓。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足』

《唐韻》卽玉切《集韻》《韻會》《正韻》縱玉切,𠀤音哫。 《說文》人之足也。在下,从止口。 《註》徐鍇曰:口象股脛之形。 《釋名》足,續也,言續脛也。 《易·說卦》震爲足。 《疏》足能動用,故爲足也。 《禮·玉藻》足容重。 《註》舉欲遲也。  又《廣韻》滿也,止也。 《書·仲虺之誥》矧予之德,言足聽聞。 《詩·小雅》旣霑旣足。 《禮·學記》學然後知不足。 《老子·道德經》知足不辱。  又不可曰不我足。 《吳語》天若棄吳,必許吾成而不吾足也。  又草名。 《爾雅·釋草》虃,百足。 《註》音纖。  又姓。 《戰國策》足强。 《註》韓人。  又《廣韻》子句切《集韻》遵遇切《韻會》子遇切《正韻》將豫切,𠀤音沮。 《論語》巧言令色足恭。 《疏》足,成也。謂巧言令德以成其恭,取媚于人也。 《朱傳》過也。 《揚子·法言》足言足容,德之藻矣。  又《管子·五行篇》春辟勿時,苗足本。 《註》足,猶擁也。  又《廣韻》添物也。 《類篇》益也。 《前漢·五行志》不待臣音,復讇而足。  又《韻補》叶子悉切。 《易林》欲飛無翼,鼎重折足。失其福利,包羞爲賊。

『法』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 《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玉篇》古文法字。註詳水部五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