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义


   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和生活态度。亦专指一种伦理学说,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把个人幸福作为一切行动的规范。 梁启超 《新民说》第二节:“此虽利己主义之鄙言,而实鞭策人自治自助之警句也。” 巴金 《灭亡》第九章:“他好象是一个利己主义者,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lì jǐ zhǔ yì
成语简拼 ljzy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和生活态度。亦专指一种伦理学说,认为个人利益高于一切,把个人幸福作为一切行动的规范。 梁启超 《新民说》第二节:“此虽利己主义之鄙言,而实鞭策人自治自助之警句也。” 巴金 《灭亡》第九章:“他好象是一个利己主义者,


近义词



反义词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好处,与“害”“弊”相对:~弊。~害。~益。~令智昏。兴~除弊。 使顺利、得到好处:~己。~用厚生(充分发挥物的作用,使民众生活优厚富裕起来)。 与愿望相符合:吉~。顺~。 刀口快,针尖锐,与“钝”相对:~刃。~刀。~剑。~落。~口巧辩。 从事生产、交易、货款、储蓄所得超过本钱的收获:~息。~率(lǜ)。一本万~。 姓。

对别人称本身:自~。知~。反求诸~。推~及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天干的第六位,用作顺序第六的代称。

权力或财物的所有者,家庭的首脑:~人。物~。失~(失掉财物的人)。当家作~。 旧时臣子称君王,下级称上级,仆人称家主:君~。~上。 对事物的意见或认为应当如何处理,决定:~张。~见。~意。~义。 对事物有决定权力:民~。自~。~持。~宰。~权(一个国家的独立自主的权力)。 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次。~要。~力。~将(jiàng)。 预示:早霞~雨。 旧时为死人立的牌位:木~。神~。 基督教、伊斯兰教对所信仰的神或本教创始人的称呼。 姓。

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正~。~不容辞。~无反顾。仗~直言。 合乎正义或公益的:~举。~务。~愤。~演。见~勇为。 情谊:~气。恩~。~重如山。 意思,人对事物认识到的内容:意~。含~。释~。微言大~。 指认为亲属的:~父。 人工制造的(人体的部分):~齿。~肢。 姓。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利』

《唐韻》《集韻》《韻會》力至切《正韻》力地切,𠀤音詈。 《說文》銛也。从刀和,然後利,从和省。易利者,義之和也。 《前漢·鼂錯傳》兵不完利,與空手同。  又《廣韻》吉也,宜也。 《易·賁卦》利有攸往。  又私利也。 《莊子·騈拇篇》小人以身殉利。  又《禮·坊記》先財而後禮,則民利。 《註》利猶貪也。  又《前漢·高帝紀》徙齊楚大族五姓關中,與利田宅。 《註》師古曰:利謂便好也。  又《周禮·冬官考工記》軸有三理,三者以爲利也。 《註》利,滑密也。  又州名。 《韻會》巴蜀地。晉西益州,梁改利州。  又姓。 《韻會》漢有利乾,爲中山相。  又《韻補》叶音棃。 《古樂府》雨雪霏霏雀勞利,長觜飽滿短觜饑。

『己』

《唐韻》居擬切《集韻》《韻會》苟起切《正韻》居里切,𠀤音紀。 《廣韻》身也。 《韻會》對物而言曰彼己。 《書·大禹謨》舍己從人。 《禮·坊記》君子貴人而賤己,先人而後己。  又《韻會》私也。 《論語》克己復禮。  又《釋名》紀也。 《詩·小雅》式夷式己。 《箋》爲政當用平正之人,用能紀理其事也。  又日名。 《說文》己,中宮也,象萬物辟藏詘形也。己承戊,象人腹。 《爾雅·釋天》太歲在己曰屠維,月在己曰則。 《禮·月令》季夏之月,其日戊己。 《註》己之爲言起也。  又官名。 《後漢·西域傳》元帝置戊己校尉,屯田於車師前王庭。 《註》戊己中央,鎭覆四方。  又開渠播種,以爲厭勝,故稱戊己焉。  又《集韻》口已切,音起。姓也。 《詩·商頌》韋顧旣伐,昆吾夏桀。 《箋》顧昆吾,皆己姓也。

『主』

《唐韻》之庾切《集韻》《韻會》《正韻》腫庾切,𠀤音麈。君也。 《董仲舒·賢良策》行高而恩厚,知明而意美。愛民而好士,可謂誼主矣。 《呂氏春秋》朝臣多賢,左右多忠,如此者,國日安,主日尊,天下日服,此所謂吉主也。  又大夫之臣,稱其大夫曰主。 《左傳·昭二十八年》成鱄對魏舒曰:主之舉也,近文德矣。  又天子女曰公主。周制,天子嫁女,諸侯不自主婚,使諸侯同姓者主之,故謂之公主。  又賔之對也。 《禮·檀弓》賔爲賔焉,主爲主焉。  又《左傳·僖三十年》燭之武見秦伯曰:若舍鄭以爲東道主。 《註》鄭在秦之東也。  又宰也,守也,宗也。 《易·繫辭》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  又神主,宗廟立以棲神,用栗木爲之。 《春秋傳》虞主用桑,練主用栗。  又匰主。 《周禮·春官》司巫,掌羣巫之政令,祭祀則供匰主。 《註》主神所依也。匰,盛主之器。  又《禮·曲禮》居不主奧。 《疏》主,猶坐也。  又《晉語》陽子剛而主能。 《註》上也。  又姓。隋主胄,明主問禮。  又主父,複姓。  又《正韻》陟慮切。同注。 《荀子·宥坐篇》主量必平似法。 《註》主,同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