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要善于运用事物或人本身所具有的长处。
唐·吴兢《贞观政要》:“用人如器,各取所长。”
各自取用人或事物的长处。唐.吴兢《贞观政要》:“用人如器,各取所长。”
每个,彼此不同:~别。~得其所。~尽所能。~有千秋。~自为政。
〔自~儿(gěr)〕自己,亦作“自个儿”。 方言,特别:这个人真~。
拿:索~。~书。~款。窃~。 选择:选~。~材。~景。~道。~样。 采用:采~。听~。吸~。可~。~精用弘。 得到,招致:获~。~经。~偿。~悦。 消去:~消。~缔。
处,地方:住~。哨~。场~。处~。 机关或其他办事的地方的名称:研究~。派出~。 量词,指房屋:一~四合院。 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部(所率领的部队)。~谓(a.所说的;b.某些人所说的,含不承认意)。无~谓(不关紧要,不关心)。~有。各尽~能。~向无敌。有~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用在动词前,与前面的“为”或“被”字相应,表示被动的意思:为人~敬。 姓。
《唐韻》古洛切《集韻》剛鶴切《韻會》《正韻》葛鶴切,𠀤音閣。 《說文》異辭也。从口从夂。夂者,有行而止之不相聽也。 《書·湯誥》各守爾典,以承天休。 又屠各,北方種落名。 《後漢·公孫瓚傳》瓚子續爲屠各所殺。 又《字彙補》借作部落之落,見諸葛銅鐺。 又《字彙補》引沈括筆談云:又借作洛。 《石鼓文》大車出各。
『取』《唐韻》七庾切《集韻》《韻會》《正韻》此主切,𠀤娶上聲。 《說文》捕取也。从又耳。 《玉篇》資也,收也。 《廣韻》受也。 《增韻》索也。 《禮·儒行》力行以待取。 《史記·魯仲連傳》爲人排難解紛,而無取也。 《管子·白心篇》道者,小取焉則小得福,大取焉則大得福。 又《韻會》凡克敵不用師徒曰取。 又《前漢·王莽傳》考論五經,定取禮。 《註》師古曰:取,讀曰娶。 又《集韻》《韻會》《正韻》𠀤逡須切,音趨。 《集韻》取慮,縣名,在臨淮。 又《集韻》雌由切,音秋。 《前漢·地理志》𨻰留浚儀。 《註》師古曰:取慮,縣名。音秋盧。取又音趨。 又《集韻》《韻會》《正韻》𠀤此苟切,音趣。 《杜甫·遭田父泥飮詩》今年大作社,拾遺能住否。呌婦開大瓶,盆中爲吾取。感此氣揚揚,須知風化首。 又《正韻》索也。 《詩·小雅》如酌孔取。 《箋》謂度所勝多少。 又《六書本義》𦥔通用伸,伸通取。訓索,取轉聲,與娶趣字同。 又《古文奇字》朱謀㙔曰:古文取,疑當从与聲。人與而我取也。
『所』《唐韻》疏舉切《集韻》《韻會》爽阻切,𠀤數上聲。 《說文》伐木聲也。从斤,戶聲。 又處所。 《詩·鄭風》獻于公所。 又《商頌》及爾斯所。 又《漢制》車駕所在曰行在所。 《蔡邕·獨斷》天子以四海爲家,故所在曰行在所。 又《關西方言》致力于一事爲所。所謂絕利一源也。 《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 又《召誥》王敬作所。 又語辭。 《論語》視其所以,觀其所由。 又誓辭。 《論語》予所否者。 《左傳·僖二十四年》所不與舅氏同心者。 又指物之辭。 《禮·檀弓》其高可隱也。 《註》謂高四尺所。 《前漢·疏廣傳》問金餘尙有幾所。 《註》幾所,猶幾許也。 《張良傳》父去里所復還。 《註》里所,猶里許也。 又姓。漢武帝時諫議大夫所忠。 又叶襄里切,音徙。 《班固·西都賦》繚以宮牆,四百餘里。離宮別館,三十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