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土捏的龙,稻草扎的狗。比喻名不副实。
晋 陈寿《三国志 蜀志 杜微传》:“曹丕篡弑,自立为帝,是犹土龙刍狗之有名也。”
刍:草。土捏的龙,草扎的狗。比喻徒有其名而无实用或名不符实。杜微,字国辅,梓潼涪(今四川绵阳东)人。刘璋辟为从事,以疾去官。刘备定蜀后,闭门不出。后主建兴二年(公元224年),诸葛亮为丞相,招纳贤才,举为主簿,以老病乞归。诸葛亮给他写信说:“曹丕篡位,自立为帝,好比土做的龙,草扎的狗,徒有其名。本想和诸贤士趁此有利时机,行正义之师讨灭他。你还没有亲加教诲就要归隐山林,我只希望你以德辅佐陛下,并不让你承担军旅之事,何故如此渴求弃官归乡呢。”并拜之为谏议大夫,以使杜微得以施展抱负。 【出典】: 《三国志·蜀·杜微传》卷42第1019页:“微自乞老病求归,亮又与书答曰:‘曹丕篡弑,自立为帝,是犹土龙刍狗之有名也。欲与群贤因其邪伪,以正道灭之。怪君未有相诲,便欲求还于山野。’” 并列 刍,牲口吃的草。泥土制的龙,草扎的狗。比喻有其名,无其实。《三国志·蜀书·杜微传》:“曹丕篡弑,自立为帝,是犹~之有名也。”※刍,不读作chū。△贬义。多用于比喻有名无实的事物。 →土鸡瓦犬 ?金相玉质
地面上的泥沙混合物:~壤。黄~。 疆域:国~。领~。 本地的,地方性的:故~。 民间生产的(区别于“洋”):~方(民间流传的药方,亦称“偏方”)。 不合潮流:~气。 未熬制的鸦片:烟~。 中国古代乐器八音之一。 中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于青海省:~族。 姓。
哺乳动物,种类很多,听觉嗅觉都很敏锐,善于看守门户,有的可以训练成军犬、警犬:走~。~彘(狗和猪)。~刨(páo )(一种游泳动作)。~盗(小偷)。~腿子。~仗人势。~尾续貂(喻拿粗劣的东西接到美好的东西后面,很不相称,常指文章)。
《唐韻》《正韻》他魯切《集韻》《韻會》統五切,𠀤吐上聲。五行之一。 《說文》地之吐生物者也。二象地之下,地之中,土物出形也。 《易·離彖傳》百穀草木麗乎土。 《書·禹貢》冀州厥土惟白壤,兗州厥土黑墳,靑州厥土白墳,徐州厥土赤埴墳,揚州荆州厥土惟塗泥,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梁州厥土靑黎,雍州厥土惟黃壤。 又《書·禹貢》徐州厥貢惟土五色。 《註》諸侯受命,各錫以方色土,建大社于國中,一曰冢土。 《詩·大雅》乃立冢土。 又后土,取厚載之義。共工氏子句龍爲后土,位在中央,主於四季各十八日。 《禮·月令》中央土,其日戊己,其帝黃帝,其神后土。 《周禮·冬官考工記》土以黃,其象方。 又星土,星所主土。 《周禮·春官》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 又度也。土圭之土訓度。詳圭字註。 又業也。 《皇極經世》獨夫以百畝爲土,大夫以百里爲土,諸侯以四境爲土,天子以九州爲土,仲尼以萬世爲土。 又星名,一曰鎮星。 《漢書》作塡。詳塡字註。 又地名。 《春秋·僖二十八年》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衞子,莒子,盟于踐土。 《註》鄭地。 又姓。句龍爲后土,子孫爲氏。 又《廣韻》《正韻》徒古切《集韻》《韻會》動五切,𠀤音杜。 《揚子·方言》東齊謂根曰土,非專指桑根白皮。 《郭璞註》《方言》引《詩》作桑土,非。 又《集韻》《韻會》《正韻》𠀤董五切,音覩。圜土,獄城也。 《周禮·秋官》以圜土聚敎罷民。 又《介之推龍蛇歌》五蛇從之,周流天下。龍反其淵,安其壤土。下音戸,尸土俱在姥韻。 《字彙》作叶音,非。 又《集韻》丑下切,音姹。土苴,不眞物。一曰查滓,糞草糟粕之類。 又《字彙補》同都切,音徒。土門,北方之族。門音瞞。見周書異域傳。
『狗』《唐韻》古后切《集韻》《韻會》《正韻》舉后切,𠀤音苟。 《說文》孔子曰:狗,叩也。叩气吠以守。从犬,句聲。 《爾雅·釋畜》未成毫,狗。 《註》狗子未生㲦毛者。 《又》尨,狗也。 《易·說卦》艮爲狗。 《禮·曲禮》尊客之前不叱狗。 又《汲冢周書》正西崑崙狗國。 《五代史》狗國人身狗首,長毛不衣,語爲犬嘷。其妻皆人,生男爲狗,生女爲人。自相婚嫁,穴居食生。 又星名。 《史記·天官書》天狗,狀如大奔星。 又鳥名。 《爾雅·釋鳥》鴗,天狗。 《註》小鳥也。靑似翠,食魚,江東呼爲水狗。 又《揚子·方言》螻蛄,南楚謂之杜狗。 又木狗。 《正字通》熊大古冀越集云:木狗,生廣東左右江山中,形如黑狗,能登木。皮爲衣𥛑,能運動腳氣。元世祖足疾,取其皮爲袴。 又溪狗,蟲名。 《正字通》陳藏器曰:生南方溪㵎𤰞處,狀如蝦蟇,尾長三四寸,治溪毒遊蠱。 又草名。 《爾雅·釋草》蘻,狗毒。 《疏》蘻,一名狗毒。 又地名。 《齊語》以燕爲主,反其㑴地,柴夫吠狗。 《註》燕之二邑。 又人名。 《左傳·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適衞說𨙊瑗史狗。 又姓。 《正字通》漢狗未央。見印藪。 又《韻會》通作㺃。荀子,曾不如相雞㺃之可以爲名也。 《埤雅》狗从苟。韓子曰:蠅營狗苟。狗苟,故从苟也。◎按荀子儒效篇今本作狗。 又《集韻》許𠋫切,音詬。本作𧲿。熊虎子名。或作豿。 《爾雅·釋獸》熊虎醜,其子狗。 《註》律曰:捕虎一,購錢三千,其狗半之。 《疏》郭引當時之律,以證虎子名狗之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