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抛弃;逐:驱赶。抛弃子女赶走妻子。形容百姓生活困苦,妻离子散。
唐·韩愈《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上恩虽宏,下困犹甚,至闻有弃子逐妻以求口食。”
唐·韩愈《御史台上论天旱人饥状》:“上恩虽宏,下困犹甚,至闻有弃子逐妻以求口食。”
舍去,扔掉:抛~。遗~。~权。~市(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世(超出世俗或指去世)。~养(父母死亡的婉辞)。~置不顾。~瑕录用。
古代指儿女,现专指儿子:~女。~孙。~嗣。~弟(后辈人,年轻人)。 植物的果实、种子:菜~。瓜~儿。~实。 动物的卵:鱼~。蚕~。 幼小的,小的:~鸡。~畜。~城。 小而硬的颗粒状的东西:~弹(dàn )。棋~儿。 与“母”相对:~金(利息)。~母扣。~音(辅音)。 对人的称呼:男~。妻~。士~(读书人)。舟~(船夫)。才~。 古代对人的尊称;称老师或称有道德、有学问的人:孔~。先秦诸~。 地支的第一位,属鼠:~丑寅卯(喻有条不紊的层次或事物的条理)。 用于计时:~时(夜十一点至一点)。~夜(深夜)。 封建制度五等爵位的第四等:~爵。 附加在名词、动词、形容词后,具有名词性(读轻声):旗~。乱~。胖~。 个别量词后缀(读轻声):敲了两下~门。 姓。
强迫离开:~客令。放~。驱~。 依照先后次序,一一挨着:~步。~个。~渐。~年。~一。 追赶:~鹿(喻争夺天下)。角(jué)~(争相取胜)。追~。笑~颜开。
男子的配偶:~子。~室(指妻子)。~小(妻子和儿女)。~离子散。
以女嫁人。
《說文》古文棄字。 《左傳·襄四年》是弃𨻰也。 《史記·周本紀》周后稷名弃,其母姜原欲弃之,因名曰弃。餘詳木部八畫。 《唐韻》詰利切《韻會》磬致切《正韻》去冀切,𠀤音器。 《說文》捐也。 《爾雅·釋言》忘也。 《詩·周南》不我遐棄。 《禮·冠禮·祝辭》棄爾幼志,順爾成德。
『子』《唐韻》卽里切《集韻》《韻會》《正韻》祖似切,𠀤音梓。 《說文》十一月陽氣動,萬物滋入,以爲稱。 《徐鍇曰》十一月夜半,陽氣所起。人承陽,故以爲稱。 又《廣韻》息也。 《增韻》嗣也。 《易·序卦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 《白虎通》王者父天母地曰天子。天子之子曰元子。 《書·顧命》用敬保元子釗。 又《儀禮·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 又凡適長子曰冢子,卽宗子也。其適夫人之次子,或衆妾之子,曰別子,亦曰支子。 《禮·曲禮》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 又男子之通稱。 《顏師古曰》子者,人之嘉稱,故凡成德,謂之君子。 《王肅曰》子者,有德有爵之通稱。 又自世婦以下自稱曰婢子,見《禮記·曲禮》。 又卿之妻曰內子。 《儀禮·有司徹註》內子不薦籩。 又《禮·檀弓》兄弟之子猶子也。 又《前漢·嚴助傳註》令子出就婦家爲贅壻,曰贅子。 又人君愛養百姓曰子。 又辰名。 《爾雅·釋天》太歲在子曰困敦。 《前漢·律歷志》孳萌於子。 又《禮·王制》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疏》子者,奉恩宣德。 又左庶子,中庶子,官名。 又國名。 《括地志》子城,在渭州莘城縣。 又長子,縣名。周史辛甲所封,後爲趙邑,屬上黨。 又姓。 《史記·殷本紀》契,母吞鳦子而生,故曰子氏。 又複姓。 《左傳》鄭大夫子人氏,魯大夫子服氏,子家氏。 又子細,猶分別。 《北史·源思禮傳》爲政當舉大綱,何必太子細也。 《正字通》子讀若薺,方語別也。俗作仔細。 又去聲,才四切。 《中庸》子庶民也。徐邈讀。 又與慈通。 《禮·樂記》易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 《韓詩外傳》子諒作慈良。 又叶濟口切,音走。 《前漢·班固敘傳》侯王之祉,祚及孫子。公族蕃衍,枝葉暢茂。茂音某。 又叶子德切,音則。 《詩·豳風》旣取我子,無毀我室。 《楊愼·古音叢目》與朱傳同。
『逐』《唐韻》《正韻》直六切《集韻》《韻會》仲六切,𠀤音軸。 《說文》追也。 《左傳·隱九年》祝𣅧逐之。 又《隱十一年》子都拔戟以逐之。 又《廣韻》驅也。 《正韻》斥也,放也。 《史記·李斯傳》非秦者去,爲客者逐。 又《管仲傳》三仕三見逐。 又《玉篇》競也。 《左傳·昭元年》自無令王諸侯逐進。 《後漢·趙壹傳》捷懾逐物,日富月昌。 又《正韻》逐逐,篤實也。 又馳貌。 《易·頤卦》其欲逐逐。 又日逐,地名。 《前漢·宣帝紀》迎日逐,破車師。 又《集韻》《韻會》𠀤亭歷切,音迪。 《易》其欲逐逐。 《蘇林》音迪。 又《字彙補》同門切。與豚同。 《山海經》苦山有獸焉,名曰山膏,其狀如逐。 又《集韻》直祐切,音胄。奔也。 《山海經》夸父與日逐。 《字彙補》古文逐字。註詳辵部七畫。
『妻』《廣韻》七稽切《集韻》《韻會》《正韻》千西切,𠀤音凄。 《說文》妻,與己齊者也。 《詩·邶風》士如歸妻,迨冰未泮。 又令妻,令善之妻。 《詩·魯頌》令妻壽母。 又妻曰鄕里。 《南史·張彪傳》呼妻曰:我不忍令鄕里落他處。 《姚寬曰》猶會稽人言家里。 又《梵書·蓮經註》佛有妻,名耶須。 又《集韻》千咨切,恣平聲。義同。 又七計切,音砌。以女嫁人曰妻之。 《論語》以其子妻之。一曰妻者,判合也。夫者,天也。故於字夫正而妻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