徙宅忘妻


   徙:迁移;宅:住所。搬家忘记把妻子带走。比喻粗心到了荒唐的地步。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xǐ zhái wàng qī
成语注音 ㄒ一ˇ ㄓㄞˊ ㄨㄤˋ ㄑ一
成语简拼 xzwq
感情色彩 贬义
产生年代 古代
成语英文 move one's residence but forget to take along one's wife
成语结构  连动式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徙:迁移;宅:住所。搬家忘记把妻子带走。比喻粗心到了荒唐的地步。


反义词



成语示例


明·程登吉《幼学琼林》第三卷:“笑人善忘曰徙宅忘妻;讥人不谨曰开门揖盗。”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西汉 刘向《说苑 敬慎》:“予闻忘之甚者,徙而忘其妻,有诸。”


成语典故

“徙宅忘妻”就是搬家(徙宅)时而跋遗忘了妻子,没有让她一块儿迁居,这个人真是糊涂透顶了。   鲁国君鲁衰公不相信世界上真有这么糊涂的人。有一次他问孔子:“徙宅忘妻,您说真有这样的人吗?”   孔子说:“怎么没有,不算稀奇,还有连自身都遗忘的人呢!”   鲁哀公更加惊奇了,怎么会有这种事儿呢?   孔子说:“这种事儿也不算稀奇。譬如夏梁、商纣等暴君,荒淫无度,穷奢极欲,不理国事,不顾民生。结果,国家亡了,暴君们的命也完了。他们不但忘记了国家,遗忘了人民,连自身都完全忘记了!”   有一次,唐太宗时的谏议大夫魏征(邯郸馆陶县人),与唐太宗议论前朝兴衰时,也曾说:“昔鲁哀公谓孔子曰:‘人有好忘者,徙宅而忘其妻。’孔子曰:‘又有甚者,桀、纣乃忘其身’。”   唐太宗听后颇有感触地说:“是啊,我和诸位应当合力互助,别忘了国家和自身,免得也被人讥笑啊!”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迁移:~居(搬家)。迁~。流~。 古代称流放的刑罚:~边(流放有罪的人到边远地区)。

住所,房子(多指较大的):住~。内~(指住宅内女眷的住处)。~门。~邸。~第。 葬地,墓穴:~兆(坟墓的四界)。 居住:~心仁厚(居心仁义厚道)。

不记得,遗漏:~记。~却。~怀。~我。~情。~乎所以。

男子的配偶:~子。~室(指妻子)。~小(妻子和儿女)。~离子散。

以女嫁人。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徙』

《唐韻》斯氏切《集韻》《韻會》想氏切《正韻》想里切,𠀤音壐。 《說文》本作𨑭。迻也。 《玉篇》遷也,避也。 《爾雅·釋詁》遷運,徙也。 《註》今江東通言遷徙。 《禮·經解》使人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史記·郭解傳》徙豪富茂陵。 《潘岳·閑居賦》孟母所以三徙也。  又謫戍曰徙。 《前漢·𨻰湯傳》廷尉增壽議免湯爲庶人,徙邊。  又《廣雅》仿佯,徙倚也。 《嚴忌·哀時命》獨徙倚而彷徉。  又踰月曰徙。 《禮·檀弓》祥而縞,是月𧝓,徙月樂。  又《集韻》相支切,音斯。縣名。 《前漢·地理志》蜀郡有徙縣。  又《集韻》抵徙擬手期翹也。

『宅』

《唐韻》場伯切《集韻》《韻會》《正韻》直格切,𠀤音澤。 《說文》宅,所托也。 《爾雅·釋言》居也。 《疏》謂居處也。 《釋名》宅,擇也,擇吉處而營之也。 《書·禹貢》四隩旣宅。 《召誥》太保朝至于洛卜宅。  又《周禮·地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  又所居之位亦曰宅。 《書·舜典》使宅百揆。  又《立政》克用三宅三俊。 《註》宅以位言,俊以德言。三宅,謂居常伯常任準人之位者。  又《禮·郊特牲》土反其宅。  又定也。 《書·康誥》亦惟助王宅天命。 《註》安定天命也。  又宅兆亦曰宅。 《禮·雜記》大夫卜宅與葬日。  又叶徒落切,音鐸。 《詩·小雅》其究安宅。叶上作。 《大雅》乃眷西顧,此維與宅。叶上廓莫。 《集韻》或作度。

『忘』

《集韻》《韻會》武方切《正韻》無方切,𠀤音亡。 《說文》不識也。 《增韻》忽也。  又遺也。 《書·微子之命》予嘉乃德,曰篤不忘。謂不遺也。  又《儀禮·士冠禮》壽考不忘。 《註》長有令名,不忽然而遽盡也。  又善忘,病也。 《莊子·達生篇》氣下而不上,則使人善忘。  又坐忘,無思慮也。 《莊子·大宗師》回坐忘。  又《廣韻》《正韻》巫放切《集韻》《韻會》無放切,𠀤音妄。 《韻會》棄忘也。 《增韻》遺忘也。 《周禮·地官·司刺》三宥,一曰遺忘。  又志不在也。 《左傳·隱七年》鄭伯盟,歃如忘。 《註》志不在于歃血也。  又《韓愈·別竇司直詩》中盤進橙栗,投擲傾脯醬。歡窮悲心生,婉戀不能忘。 《說文》从心从亡。會意。

『妻』

《廣韻》七稽切《集韻》《韻會》《正韻》千西切,𠀤音凄。 《說文》妻,與己齊者也。 《詩·邶風》士如歸妻,迨冰未泮。  又令妻,令善之妻。 《詩·魯頌》令妻壽母。  又妻曰鄕里。 《南史·張彪傳》呼妻曰:我不忍令鄕里落他處。 《姚寬曰》猶會稽人言家里。  又《梵書·蓮經註》佛有妻,名耶須。  又《集韻》千咨切,恣平聲。義同。  又七計切,音砌。以女嫁人曰妻之。 《論語》以其子妻之。一曰妻者,判合也。夫者,天也。故於字夫正而妻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