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取私


   枉:歪曲,违反;法:法律;取:谋取;私:私利。曲解、破坏法律以谋取私利。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wǎng fǎ qǔ sī
成语简拼 wfqs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枉:歪曲,违反;法:法律;取:谋取;私:私利。曲解、破坏法律以谋取私利。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枉:歪曲,违反;法:法律;取:谋取;私:私利。曲解、破坏法律以谋取私利。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弯曲,弯屈,引申为行为不合正道或违法曲断:~道。矫~过正。贪脏~法。~己正人(自己身子不正,倒去矫正别人)。 冤屈:~死。冤~。 屈就,用于别人,含敬意:~驾(a.称对方来访自己;b.请对方往访他人)。~顾(称对方来访自己)。~临(称对方来访自己)。 徒然,空,白:~然。~自。~费心机。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仿效:效~。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指“法国”:~文。~式大菜。 姓。

拿:索~。~书。~款。窃~。 选择:选~。~材。~景。~道。~样。 采用:采~。听~。吸~。可~。~精用弘。 得到,招致:获~。~经。~偿。~悦。 消去:~消。~缔。

个人的,自己的,与“公”相对:~人。~有。~见。~仇。~情。~营。~欲。 不公开的,秘密而又不合法的:~自。~刑。~货。走~。~生子。 暗地里:~议。~奔。隐~。窃窃~语。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枉』

《唐韻》《廣韻》迂往切《集韻》《類篇》《韻會》嫗往切,𠀤汪上聲。 《說文》衺曲也。 《淮南子·時則訓》木熙者舉梧檟,據句枉。  又人之不直者,亦謂之枉。 《論語》舉直錯諸枉。  又屈也。 《禮·月令》仲秋,命有司申嚴百𠛬,毋或枉橈。  又冤也。 《唐書·高仙芝傳》軍中皆呼枉。  又枉駕。 《戰國策》聶政曰:仲子不遠千里枉車騎而交臣。  又枉矢,有三義:一《周禮·夏官·司弓矢》枉矢利火射。註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一《禮·投壺》主人謂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 《註》謙言不直之矢也。一星名。 《考異郵》枉矢,狀如流星,蛇行有尾。  又《類篇》巨王切。汲具。

『法』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 《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玉篇》古文法字。註詳水部五畫。

『取』

《唐韻》七庾切《集韻》《韻會》《正韻》此主切,𠀤娶上聲。 《說文》捕取也。从又耳。 《玉篇》資也,收也。 《廣韻》受也。 《增韻》索也。 《禮·儒行》力行以待取。 《史記·魯仲連傳》爲人排難解紛,而無取也。 《管子·白心篇》道者,小取焉則小得福,大取焉則大得福。  又《韻會》凡克敵不用師徒曰取。  又《前漢·王莽傳》考論五經,定取禮。 《註》師古曰:取,讀曰娶。  又《集韻》《韻會》《正韻》𠀤逡須切,音趨。 《集韻》取慮,縣名,在臨淮。  又《集韻》雌由切,音秋。 《前漢·地理志》𨻰留浚儀。 《註》師古曰:取慮,縣名。音秋盧。取又音趨。  又《集韻》《韻會》《正韻》𠀤此苟切,音趣。 《杜甫·遭田父泥飮詩》今年大作社,拾遺能住否。呌婦開大瓶,盆中爲吾取。感此氣揚揚,須知風化首。  又《正韻》索也。 《詩·小雅》如酌孔取。 《箋》謂度所勝多少。  又《六書本義》𦥔通用伸,伸通取。訓索,取轉聲,與娶趣字同。  又《古文奇字》朱謀㙔曰:古文取,疑當从与聲。人與而我取也。

『私』

《唐韻》息夷切《集韻》《韻會》《正韻》相咨切,𠀤音司。 《說文》禾也。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  又對公而言謂之私。 《書·周官》以公滅私。 《詩·小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禮·孔子閒居》天無私覆,地無私載,日月無私照。  又家臣稱私。 《儀禮·士相見禮》見於大夫曰:某也,夫子之賤私。 《禮·玉藻》士自稱於大夫曰外私。 《註》此大夫非己所臣,則稱外私。  又恩私也。 《儀禮·燕禮》寡君,君之私也。 《註》謂獨受恩厚。 《禮·郊特牲》婦餕餘,私之也。 《釋名》私,恤也,所恤念也。  又《爾雅·釋親》女子謂姊妹之夫曰私。 《詩·衞風》譚公維私。  又天子以下皆曰私。 《前漢·張放傳》大官私官。 《服虔註》私官,皇后之官。 《後漢·百官志》中宮私府令一人。  又姓。漢私匡。  又便也。 《左傳·襄十五年》師慧過宋,朝將私焉。 《註》謂小便。○按《說文》專以禾訓私,而厶自爲部,訓姦衺也。引韓非、倉頡作字,自營爲厶,則私不兼公私義。今經傳公厶字皆作私,不復作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