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之以法


   绳:准绳;引申为制裁;之:代词代犯法的人;以:用;拿;法:法律;法令。用法律作准绳;给予制裁。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shéng zhī yǐ fǎ
成语注音 ㄕㄥˊ ㄓ 一ˇ ㄈㄚˇ
成语正音 “之”,不能读作“zī”。
成语简拼 szyf
感情色彩 褒义
常用程度 常用
产生年代 古代
成语繁体 繩之以灋
成语英文 punish sb. according to law
成语日文 法律によって制裁する
成语结构  偏正式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绳:准绳;引申为制裁;之:代词代犯法的人;以:用;拿;法:法律;法令。用法律作准绳;给予制裁。



反义词



成语示例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的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汉 冯衍《上疏自陈》:“以文帝之明而魏尚之忠,绳之以法则为罪,施之以德则为功。”


成语典故

绳:准绳。谓以法治之,即依法惩办之意。《淮南子.泰族训》:“若不修其风俗……绳之以法,法虽残贼天下,弗能禁也。”宋.朱熹《延和奏札四》:“民间受弊,不可胜言,为监司、州县者,欲一切绳之以法,则财计顿阙,州县不可复为,虽有良吏,亦无以免。” 述补 绳,准绳,引申为制裁。用法律和法令加以制裁。语出汉·冯衍《自陈疏》:“以文帝之明,而魏尚之忠,绳之以法则为罪,施之以德则为功。”《南齐书·武帝纪》:“如故有违,~。”△用于按法规办事,惩治坏人,维护社会治安方面。→逮捕归案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逍遥法外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用两股以上的棉麻纤维或棕草等拧成的条状物:~子。~索。缆~。~梯。~操。~伎(a.杂技中的走绳;b.旧时指走绳的女艺人)。~锯木断(喻力量虽小,只要坚持不懈,就能做出看来很难办到的事情)。 木工用的墨线,引申为标准、法则,又引申为按一定的标准去衡量、纠正:~墨。准~。~正。~之以法。 继续:“~其祖武”(继承祖先)。 赞誉:“~息妫以语楚子”(“息妫”,人名)。 姓。

助词,表示领有、连属关系:赤子~心。 助词,表示修饰关系:缓兵~计。不速~客。莫逆~交。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使成为句子成分:“大道~行也,天下为公”。 代词,代替人或事物:置~度外。等闲视~。 代词,这,那:“~二虫,又何知”。 虚用,无所指:久而久~。 往,到:“吾欲~南海”。

用,拿,把,将:~一当十。~苦为乐。~身作则。~邻为壑。~讹传讹。~往鉴来。 依然,顺,按照:~时启闭。物~类聚。 因为:~人废言。勿~善小而不为。不~物喜,不~己悲。 在,于(指时日):“子厚~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年四十七”。 目的在于:~待时机。~儆效尤。 文言连词,与“而”用法相同:梦寐~求。 用在方位词前,表明时间、方位、方向或数量的界限:~前。~内。 用在动词后,类似词的后缀:可~。得~。 古同“已”,已经。 太,甚:不~急乎? 及,连及:富~其邻。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仿效:效~。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指“法国”:~文。~式大菜。 姓。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之』

《唐韻》《正韻》止而切《集韻》《韻會》眞而切,𠀤音枝。 《說文》出也,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 《玉篇》是也,適也,往也。 《禮·檀弓》延陵季子曰:若䰟氣,則無不之也。  又於也。 《禮·大學》之其所親愛而辟焉。 《註》之,適也。 《朱傳》猶於也。  又語助辭。 《書·金縢》禮亦宜之。 《禮·文王世子》秋冬亦如之。 《正字通》凡之字,或句中,或語尾,或層出。如毛詩我之懷矣,共武之服,及女曰雞鳴章知子之來之,六句九之字,常華章左之左之,六句八之字,可以例推。  又此也。 《詩·周南》之子于歸。 《註》之子,是子也。  又變也。 《易傳》辭也者,各指其所之。 《孫奕示兒編》之字訓變,左傳,遇觀之否。言觀變爲否也。  又至也。 《詩·鄘風》之死矢靡他。  又遺也。 《揚子·法言》或問孔子,知其道之不用也。則載而惡乎之。曰:之後世君子。 《註》言行道者貴乎及身,乃載以遺後世。  又姓。出《姓苑》。  又《郝敬讀書通》凡言之者,物有所指,事有所屬,地有所往,連屬之辭也。通作旃。 《詩·唐風》舍旃舍旃。  又《魏風》上愼旃哉。𠀤與之同。通作至。往彼曰之,到此曰至,音義互通。  又《韻補》叶職流切,音周。 《楚辭·九章》呂望屠於朝歌兮,甯戚歌而飯牛。不逢堯舜與桓繆兮,世孰云而知之。叶上牛下求。 《周伯琦曰》古人因物制字。如之本芝草,乎本吁氣,焉本鳶,後人借爲助語,助語之用旣多,反爲所奪,又制字以別之,乃有芝字吁字鳶字。

『以』

《韻會》《正韻》𠀤養里切,怡上聲。爲也。 《論語》視其所以。  又因也。 《詩·邶風》何其久也,必有以也。 《左傳·昭十三年》我之不共,魯故之以。 《註》以魯故也。 《列子·周穆王篇》宋人執而問其以。  又用也。 《論語》不使大臣怨乎不以。  又《左傳·僖二十六年》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易·師卦》能以衆正。  又《詩·周頌》侯彊侯以。 《註》彊民有餘力來助者,以閒民轉移執事者。  又同已。 《孟子》無以,則王乎。  又古以與聲相通。 《禮·燕禮》君曰:以我安。 《註》猶與也。 《魏書·李順傳》此年行師,當克以不。 《韓愈·剝啄行》凡今之人,急名以官。 《註》韓文與多作以。  又《集韻》與似同。 《易·明夷》箕子以之。鄭氏,荀氏皆作似。

『法』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 《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玉篇》古文法字。註詳水部五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