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圣诬法


   非:讥议;圣:圣人;诬:诽谤;法:法度。讥议圣人,诽谤法度。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fēi shèng wū fǎ
成语简拼 fswf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非:讥议;圣:圣人;诬:诽谤;法:法度。讥议圣人,诽谤法度。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汉书?金日磾传》:“非圣诬法,大乱之殃。”


成语典故

非:讥议。圣:圣人。诬:诬陷、诽谤。法:法度。讥议圣人,诽谤法度。《汉书.金日?传》:“非圣诬法,大乱之殃。” 并列 毁谤圣贤,败坏法令。《汉书·金日?传》:“~,大乱之殃。”△贬义。多用于法纪方面。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不,不是:~凡。~法。~分(fèn )。~礼。~但。~同小可。啼笑皆~。 不对,过失:痛改前~。文过饰~。习~成是(对于某些错的事情习惯了,反认为是对的)。 与“不”呼应,表示必须(有时后面没有“不”字):我~看这本书。 责怪,反对:~难(nàn )。~议。无可厚~。 指“阿非利加洲”(位于东半球的西南部。简称“非洲”):东~。西~。

古代方言,义同“掘”《説文•土部》:“圣,汝潁之閒謂致力於地曰圣。”清施補華《别弟文》:“吾負母而逃,圣野菜充飢。”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仿效:效~。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指“法国”:~文。~式大菜。 姓。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非』

《唐韻》甫微切《集韻》《韻會》匪微切,𠀤音飛。 《說文》違也。从飛下翄,取其相背。 《玉篇》不是也。 《書·說命》無恥過作非。 《易·繫辭》辨是與非。  又《玉篇》下也。  又《玉篇》隱也。  又《增韻》訾也。 《孝經·五𠛬章》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  又《玉篇》責也。 《前漢·魏相傳》使當世責人非我。  又山名。 《山海經》非山之首,其上多金玉。  又姓。 《風俗通》非子,伯益之後。  又《集韻》《韻會》《正韻》𠀤𡚱尾切,音斐。 《集韻》本作誹。謗也。 《前漢·食貨志》不入言而腹非。 《史記·平準書》作腹誹。  又《鼂錯傳》非謗不治。 《註》非,讀曰誹。  又《韻會》方未切,音沸。本作誹。義同。

『圣』

《廣韻》《集韻》𠀤苦骨切,音窟。 《說文》汝潁閒謂致力於地曰圣。 《揚子·方言》圣圣,致力無餘功貌。○按从土从又。會手把土義。亦作𡉄。《字彙》古壞切,音怪,非。  又《同文舉要》入又部,訓居也,循也。今作在,合在圣爲一字,因俗怪字作𢘪而誤。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式正切,聲去聲。 《易·乾卦》聖人作而萬物覩。 《書·洪範》睿作聖。 《傳》於事無不通之謂聖。 《禮·禮運·三代之英疏》萬人曰傑,倍傑曰聖。 《孟子》大而化之之謂聖。 《風俗通》聖者,聲也。聞聲知情,故曰聖也。  又《諡法》稱善賦𥳑曰聖,敬賓厚禮曰聖。  又木名《山海經》開明北有聖木。 《註》食之令人智聖也。  又水名。 《水經注》聖水,出上谷東,過長鄕縣北,又東過安次縣,而東入于海。  又姓。  又《韻補》叶裳聲切,音成。 《常璩·華陽國志贊》仲元抑抑,邦家儀型。子雲𤣥達,煥乎弘聖。

『法』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 《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玉篇》古文法字。註詳水部五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