録事 [lù shì]
1 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
例 郡录事骇之。——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英 copyist; an office clerk;
1 职官名。 晋 公府置录事参军,掌总录众官署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省称“録事”。 隋 初以为郡官,相当于 汉 时州郡主簿。 唐 宋 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 元 废。 清 初各部又设录事; 清 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参阅《通典·职官六》、《通志·职官十五》、《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清史稿·职官志六》。
2 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3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4 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5 妓女。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六:“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见妓称‘録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6 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1 职官名。旧时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
2 唐代科举考试,同年及第者聚会,便请一人为录事,主持宴席间的应酬事务。最初由状元担任,后多改以妓女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