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占据。以不正当的手段占据国家、集体或他人的钱、财、物品等。
明 冯梦龙《醒世恒言》:“我故倡为析居之仪,将大宅良田,强奴巧婢,悉据为己有。”
把不是自己的东西占为自己所有。《官场维新记》第六回:“〔袁伯珍〕便想夺他的利权,据为己有。”范文澜 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五章第二节:“年久之后,这些‘官豪’就把租佃的官田‘冒为己业’,据为己有。” 述宾 把他人的东西占着当成自己的。高和《越轨诉讼》:“一旦食客抬起屁股,程石立刻饿鹰扑食般冲过去,将残汤剩饭~。”△贬义。多用于指人的贪婪行为。 →占为己有 利欲熏心 ?点滴归公你谦我让
〔拮~〕见“拮”。
对别人称本身:自~。知~。反求诸~。推~及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天干的第六位,用作顺序第六的代称。
存在:~关。~方(得法)。~案可稽。~备无患。~目共睹。 表示所属:他~一本书。 表示发生、出现:~病。情况~变化。 表示估量或比较:水~一丈多深。 表示大、多:~学问。 用在某些动词前面表示客气:~劳。~请。 无定指,与“某”相近:~一天。 词缀,用在某些朝代名称的前面:~夏。~宋一代。
同“又”,表示整数之外再加零数。
《唐韻》九魚切《集韻》《韻會》《正韻》斤於切,𠀤音居。 《說文》戟挶也。 《詩·豳風箋》韓詩云:口足爲事曰拮据。 又《集韻》《韻會》《正韻》𠀤居御切,音據。手病也。 又與據通。 《前漢·揚雄傳》潭思渾天,參摹而四分,之極於八十一,旁則三摹九据,極之七百二十九贊,亦自然之道也。 《註》据,今據字,猶位也,處也。 又《酷吏傳贊》趙禹据法守正。 又《司馬相如·大人賦》据以驕騖。 《註》張揖云:据,直項也。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居御切,音鋸。 《說文》杖持也。 《論語》據於德。 又《廣韻》依也。 《易·困卦》困于石,據于蒺藜。 《詩·邶風》亦有兄弟,不可以據。 《左傳·僖五年》享祀豐潔,神必據我。 《註》據猶安也。 又引也,援也。 《爾雅疏序》事有隱滯,援據徵之。 又按也。 《禮·玉藻》君賜稽首據掌,致諸地。 《疏》覆左手按於右手之上也。 《老子·道德經》猛獸不據。 《註》以爪按拏曰據。 又拒守也。 《史記·趙奢傳》先據北山上者勝。 又姓。明宣德漏刻博士據成。 又《集韻》其踞切,音遽。有形之貌。與莊子覺則蘧蘧然之蘧同。 又《史記註》訖逆切,音戟。 《呂后紀》見物如蒼犬,據高后掖。 又叶求於切,音蘧。 《史記·龜筴傳》事有所疾,亦有所徐。物有所拘,亦有所據。 通作据。見据字註。
『己』《唐韻》居擬切《集韻》《韻會》苟起切《正韻》居里切,𠀤音紀。 《廣韻》身也。 《韻會》對物而言曰彼己。 《書·大禹謨》舍己從人。 《禮·坊記》君子貴人而賤己,先人而後己。 又《韻會》私也。 《論語》克己復禮。 又《釋名》紀也。 《詩·小雅》式夷式己。 《箋》爲政當用平正之人,用能紀理其事也。 又日名。 《說文》己,中宮也,象萬物辟藏詘形也。己承戊,象人腹。 《爾雅·釋天》太歲在己曰屠維,月在己曰則。 《禮·月令》季夏之月,其日戊己。 《註》己之爲言起也。 又官名。 《後漢·西域傳》元帝置戊己校尉,屯田於車師前王庭。 《註》戊己中央,鎭覆四方。 又開渠播種,以爲厭勝,故稱戊己焉。 又《集韻》口已切,音起。姓也。 《詩·商頌》韋顧旣伐,昆吾夏桀。 《箋》顧昆吾,皆己姓也。
『有』《唐韻》云久切《集韻》《韻會》《正韻》云九切,𠀤音友。 《說文》不宜有也。《春秋傳》曰:日月有食之。从月又聲。 《九經字樣》有,从月。从冃,譌。 又《玉篇》不無也。 《易·大有疏》能大所有。 又《繫辭》富有之謂大業。 又《詩·商頌》奄有九有。 《傳》九有,九州也。 又《左傳·桓三年》有年。 《註》五穀皆熟書有年。 又《玉篇》果也,得也,取也,質也,寀也。 又姓。 《論語》有子。 《註》孔子弟子有若。 又《集韻》尤救切。與又通。 《書·堯典》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 《詩·邶風》不日有曀。 《註》有,又也。 又《韻補》叶羽軌切。 《前漢·敘傳》文豔用寡,子虛烏有。寄言淫麗,託風終始。 又叶演女切。 《徐幹·齊都賦》主人盛饗,期盡所有。三酒旣醇,五齊惟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