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用三尺


   枉:歪曲;用:使用;三尺:古代用三尺长的的竹简记载法律。指为了达到个人不正当的目的而曲解使用法律。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wǎng yòng sān chǐ
成语简拼 wysc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枉:歪曲;用:使用;三尺:古代用三尺长的的竹简记载法律。指为了达到个人不正当的目的而曲解使用法律。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明·高启《书博鸡者事》:“臧使者枉用三尺,以仇一言之憾,固贼戾之士哉!”


成语典故

明·高启《书博鸡者事》:“臧使者枉用三尺,以仇一言之憾,固贼戾之士哉!”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弯曲,弯屈,引申为行为不合正道或违法曲断:~道。矫~过正。贪脏~法。~己正人(自己身子不正,倒去矫正别人)。 冤屈:~死。冤~。 屈就,用于别人,含敬意:~驾(a.称对方来访自己;b.请对方往访他人)。~顾(称对方来访自己)。~临(称对方来访自己)。 徒然,空,白:~然。~自。~费心机。

使人或物发挥其功能:使~。~心。~兵。~武。 可供使用的:~品。~具。 进饭食的婉辞:~饭。 花费的钱财:费~。~项。~资。 物质使用的效果:功~。有~之才。 需要(多为否定):不~多说。 因此:~此。

数名,二加一(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叁”代):~维空间。~部曲。~国(中国朝代名)。 表示多次或多数:~思而行。~缄其口。

中国市制长度单位(亦称“市尺”。一尺等于十寸。西汉时一尺等于0.231米,今三尺等于一米):~素(a.一尺长的白绢,借指小画幅;b.书信)。~短寸长。~牍。 量长度的器具:竹~。 像尺的东西:铁~。仿~。戒~。 形容微少或短小:~布。咫~天涯。

中国古代乐谱的记音符号,相当于简谱的“2”。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枉』

《唐韻》《廣韻》迂往切《集韻》《類篇》《韻會》嫗往切,𠀤汪上聲。 《說文》衺曲也。 《淮南子·時則訓》木熙者舉梧檟,據句枉。  又人之不直者,亦謂之枉。 《論語》舉直錯諸枉。  又屈也。 《禮·月令》仲秋,命有司申嚴百𠛬,毋或枉橈。  又冤也。 《唐書·高仙芝傳》軍中皆呼枉。  又枉駕。 《戰國策》聶政曰:仲子不遠千里枉車騎而交臣。  又枉矢,有三義:一《周禮·夏官·司弓矢》枉矢利火射。註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一《禮·投壺》主人謂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 《註》謙言不直之矢也。一星名。 《考異郵》枉矢,狀如流星,蛇行有尾。  又《類篇》巨王切。汲具。

『用』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余頌切,容去聲。 《說文》可施行也。 《易·乾卦》初九,潛龍勿用。 《疏》唯宜潛藏,勿可施用。 《書·臯陶謨》天討有罪,五𠛬五用哉。  又《廣韻》使也。 《左傳·襄二十六年》惟楚有材,晉實用之。 《杜甫詩》古來才大難爲用。  又功用。 《易·繫辭》顯諸仁,藏諸用。 《疏》謂潛藏功用,不使物知,是藏諸用也。 《論語》禮之用,和爲貴。  又貨也。 《書·大禹謨》正德利用厚生。 《疏》謂在上節儉,不爲糜費,以利而用,使財物殷阜。 《禮·王制》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  又以也。 《詩·小雅》謀夫孔多,是用不集。 《古樂府》何用識夫壻,白馬從驪駒。  又庸也。 《論語》則四方之民,襁負其子而至矣,焉用稼。  又《增韻》器用也。 《書·微子》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牷牲用以容。 《傳》器實曰用。 《左傳·襄二十五年》我先王賴其利器用也。  又《廣韻》通也。  又姓。漢有用蚪,爲高唐令。  又《韻補》叶餘封切,音容。 《詩·小雅》謀臧不從,不臧覆用。 《陸賈新語》大化絕而不通,道德施而不用。 《又》立則爲太山衆本之宗,仆則爲萬世之用。  又《六書正譌》周伯琦曰:用,古鏞字,鐘也。古㱁識,商鐘寅簋鐘字皆作用,後人借爲施用字。

『三』

《唐韻》《集韻》《韻會》蘇甘切《正韻》蘇監切,𡘋颯平聲。 《說文》三,天地人之道也。謂以陽之一合隂之二,次第重之,其數三也。 《老子·道德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史記·律書》數始於一,終於十,成於三。  又《周禮·冬官考工記》凡兵無過三其身。  又《左傳·昭七年》士文伯曰:政不可不愼,務三而已。一擇人,二因民,三從時。  又《晉語》民生於三,事之如一。  又《周語》人三爲衆,女三爲粲,獸三爲羣。  又姓。明三成志。  又漢複姓。屈原之後有三閭氏,三飯尞之後有三飯氏,三州孝子之後有三州氏。  又去聲。 《韻會》蘇暫切。 《論語》三思而後行。  又本作參。 《博雅》參,三也。 《周禮·冬官考工記》參分其股圍。 《前漢·𠛬法志》秦造參夷之誅。𡘋與三同。  又《韻補》叶疏簪切,音森。 《詩·召南》摽有梅,其實三兮。下叶今。叁。

『尺』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昌石切,音赤。 《說文》十寸也。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十寸爲尺,規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 《家語》布指知尺,舒肱知尋。 《前漢·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 《蔡邕·獨斷》夏十寸爲尺,殷九寸爲尺,周八寸爲尺。 《周禮·司市》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又大尺曰施。 《管子·地員篇》其施五尺。 《註》施音遺,大尺之名。  又《小爾雅》五尺謂之墨。 《周語》不過墨丈尋常之閒。 《註》五尺爲墨,倍墨爲丈。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其名爲墨,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  又《唐輦下歲時記》二月朔日爲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民閒。  又法三尺,謂以三尺竹𥳑書寫法律,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今以三尺爲𠛬具,非也。  又叶昌約切,音綽。 《詩·魯頌》是尋是尺。叶下作若。 《韻會》通作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