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身说法


   本佛教用语;指佛能依附一切有生命的东西;显现出种种身形来讲解佛法。后比喻以亲身经历和体验为例来说明某种道理。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xiàn shēn shuō fǎ
成语注音 ㄒ一ㄢˋ ㄕㄣ ㄕㄨㄛ ㄈㄚˇ
成语正音 “说”,不能读作“suō”。
成语简拼 xssf
感情色彩 中性
常用程度 常用
产生年代 古代
成语繁体 現身説灋
成语英文 act as an example to others
成语俄文 покáзывать на личном примере
成语结构  偏正式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本佛教用语;指佛能依附一切有生命的东西;显现出种种身形来讲解佛法。后比喻以亲身经历和体验为例来说明某种道理。


近义词



反义词



成语示例


袁伯珍这一席话,可谓现身说法。(清 无名氏《官场维新记》第十六回)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宋 释道原《景德传灯录 释迦牟尼佛》:“亦于十方界中现身说法。”


成语典故

谓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去劝戒别人。清孔尚任《桃花扇·听稗》: “敬亭才出阮家,不肯别投主人,故此现身说法。” ●《楞严经》卷六: “我于彼前,皆现其身,而为说法,令其成就。” 《景德传灯录·释迦牟尼佛》: “亦于十方界中现身说法。” 佛教认为佛力广大,能现种种身形,向众生说法。 连动 佛家语。本指佛神力广大,能现出种种身形,向众生宣扬佛法。今指以自己亲身经历向他人进行劝导或解释。语本《楞严经》卷6:“我于彼前,皆现其身,而为说法,令其成就。”欧阳山《圣地》:“她以一个演员的身份~。”△多用于以自己作样子说明道理。→言传身教 ?照本宣科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显露:出~。表~。发~。体~。~身说法。 实有的,当时就有的:~金。~款。~货。~实(a.客观存在的事物;b.合于客观情况的)。 目前,当时:~时。~在。~今。~场。~代。~买~卖。

人、动物的躯体,物体的主要部分:~躯。人~。~材。~段。船~。树~。 指人的生命或一生:~世。献~。 亲自,本人:自~。亲~。~教。~体力行。 统指人的地位、品德:出~。~分(fèn )。~败名裂。 孕,娠:~孕。 量词,指整套衣服:做了一~儿新衣服。

用话来表达意思:~话。~明。演~。解~。 介绍:~合(a.从中介绍;b.商议;c.说和。“合”均读轻声)。~媒。 言论,主张:学~。著书立~。 责备:数~。 文体的一种,如韩愈的《师说》。

用话劝说别人,使他听从自己的意见:游~。

古同“悦”。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仿效:效~。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指“法国”:~文。~式大菜。 姓。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身』

《唐韻》失人切《集韻》《韻會》《正韻》升人切,𠀤音申。 《說文》躬也,象人之身。 《爾雅·釋詁》我也。 《疏》身,自謂也。 《釋名》身,伸也。可屈伸也。 《廣韻》親也。 《九經韻覽》軀也。總括百骸曰身。 《易·艮卦》艮其身。  又《繫辭》近取諸身。 《書·伊訓》檢身若不及。 《孝經·開宗明義章》身體髮膚,受之父母。  又《詩·大雅》大任有身。 《傳》身,重也。 《箋》重爲懷孕也。 《疏》以身中復有一身,故言重。  又告身。 《唐書·選舉志》擬奏受皆給以符,謂之告身。  又《史記·西南夷傳》身毒國。 《註》索隱曰:身音捐。  又《韻補》叶尸連切。 《楊方·合歡詩》我情與子合,亦如影追身。寢共織成被,絮用同功綿。

『法』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 《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玉篇》古文法字。註詳水部五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