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试法


   身:亲身;指生命;试:尝试;法:法律;刑法。拿性命去尝试法律。


基本信息

成语拼音 yǐ shēn shì fǎ
成语注音 一ˇ ㄕㄣ ㄕˋ ㄈㄚˇ
成语正音 “试”,不能读作“sì”。
成语简拼 yssf
感情色彩 贬义
常用程度 常用
产生年代 古代
成语繁体 以身試灋
成语英文 challenge the law personally
成语法文 braver la loi(défier la loi)
成语俄文 испытывать на себе строгость закона
成语结构  偏正式
成语字数  4

成语解析

成语解释


身:亲身;指生命;试:尝试;法:法律;刑法。拿性命去尝试法律。




成语示例


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奉公守法,不要以身试法。


出处典源

成语出处


东汉 班固《汉书 王尊传》:“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成语典故

王尊,西汉高阳人,从小丧父,依靠伯父为生。他很爱读书,每天出外放羊时总要带上一本书。王尊13岁那年,伯父介绍他到郡典狱长身边当一名听差。王尊在这期间,刻苦认真地学习了许多刑法方面的知识。   一次,王尊到太守府办事,太守很赏识他的才能,就留他做了文书副官。过了几年,王尊专攻儒学经典,后升为安定太守。安定郡十分混乱,官僚作威作福,百姓怨声载道。王尊一上任就发出告示:官员要忠于职守,贪赃枉法要立即改正,不要以身试法。   张辅是个心狠手辣的贪官,王尊把他逮捕法办,抄出赃银百万。王尊还惩办了一些罪行严重的豪强,安定郡出现了安定的局面。王尊嫉恶如仇,执法如山,受到了百姓的尊敬和爱戴。   身:自己,本身。试:尝试。成语以身试法指明知犯法,还亲身去做违法的事。

现代字典(分字解释)

用,拿,把,将:~一当十。~苦为乐。~身作则。~邻为壑。~讹传讹。~往鉴来。 依然,顺,按照:~时启闭。物~类聚。 因为:~人废言。勿~善小而不为。不~物喜,不~己悲。 在,于(指时日):“子厚~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年四十七”。 目的在于:~待时机。~儆效尤。 文言连词,与“而”用法相同:梦寐~求。 用在方位词前,表明时间、方位、方向或数量的界限:~前。~内。 用在动词后,类似词的后缀:可~。得~。 古同“已”,已经。 太,甚:不~急乎? 及,连及:富~其邻。

人、动物的躯体,物体的主要部分:~躯。人~。~材。~段。船~。树~。 指人的生命或一生:~世。献~。 亲自,本人:自~。亲~。~教。~体力行。 统指人的地位、品德:出~。~分(fèn )。~败名裂。 孕,娠:~孕。 量词,指整套衣服:做了一~儿新衣服。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仿效:效~。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指“法国”:~文。~式大菜。 姓。

康熙字典(分字解释)

『以』

《韻會》《正韻》𠀤養里切,怡上聲。爲也。 《論語》視其所以。  又因也。 《詩·邶風》何其久也,必有以也。 《左傳·昭十三年》我之不共,魯故之以。 《註》以魯故也。 《列子·周穆王篇》宋人執而問其以。  又用也。 《論語》不使大臣怨乎不以。  又《左傳·僖二十六年》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易·師卦》能以衆正。  又《詩·周頌》侯彊侯以。 《註》彊民有餘力來助者,以閒民轉移執事者。  又同已。 《孟子》無以,則王乎。  又古以與聲相通。 《禮·燕禮》君曰:以我安。 《註》猶與也。 《魏書·李順傳》此年行師,當克以不。 《韓愈·剝啄行》凡今之人,急名以官。 《註》韓文與多作以。  又《集韻》與似同。 《易·明夷》箕子以之。鄭氏,荀氏皆作似。

『身』

《唐韻》失人切《集韻》《韻會》《正韻》升人切,𠀤音申。 《說文》躬也,象人之身。 《爾雅·釋詁》我也。 《疏》身,自謂也。 《釋名》身,伸也。可屈伸也。 《廣韻》親也。 《九經韻覽》軀也。總括百骸曰身。 《易·艮卦》艮其身。  又《繫辭》近取諸身。 《書·伊訓》檢身若不及。 《孝經·開宗明義章》身體髮膚,受之父母。  又《詩·大雅》大任有身。 《傳》身,重也。 《箋》重爲懷孕也。 《疏》以身中復有一身,故言重。  又告身。 《唐書·選舉志》擬奏受皆給以符,謂之告身。  又《史記·西南夷傳》身毒國。 《註》索隱曰:身音捐。  又《韻補》叶尸連切。 《楊方·合歡詩》我情與子合,亦如影追身。寢共織成被,絮用同功綿。

『法』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 《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玉篇》古文法字。註詳水部五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