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亲身;指生命;试:尝试;法:法律;刑法。拿性命去尝试法律。
东汉 班固《汉书 王尊传》:“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王尊,西汉高阳人,从小丧父,依靠伯父为生。他很爱读书,每天出外放羊时总要带上一本书。王尊13岁那年,伯父介绍他到郡典狱长身边当一名听差。王尊在这期间,刻苦认真地学习了许多刑法方面的知识。 一次,王尊到太守府办事,太守很赏识他的才能,就留他做了文书副官。过了几年,王尊专攻儒学经典,后升为安定太守。安定郡十分混乱,官僚作威作福,百姓怨声载道。王尊一上任就发出告示:官员要忠于职守,贪赃枉法要立即改正,不要以身试法。 张辅是个心狠手辣的贪官,王尊把他逮捕法办,抄出赃银百万。王尊还惩办了一些罪行严重的豪强,安定郡出现了安定的局面。王尊嫉恶如仇,执法如山,受到了百姓的尊敬和爱戴。 身:自己,本身。试:尝试。成语以身试法指明知犯法,还亲身去做违法的事。
用,拿,把,将:~一当十。~苦为乐。~身作则。~邻为壑。~讹传讹。~往鉴来。 依然,顺,按照:~时启闭。物~类聚。 因为:~人废言。勿~善小而不为。不~物喜,不~己悲。 在,于(指时日):“子厚~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年四十七”。 目的在于:~待时机。~儆效尤。 文言连词,与“而”用法相同:梦寐~求。 用在方位词前,表明时间、方位、方向或数量的界限:~前。~内。 用在动词后,类似词的后缀:可~。得~。 古同“已”,已经。 太,甚:不~急乎? 及,连及:富~其邻。
人、动物的躯体,物体的主要部分:~躯。人~。~材。~段。船~。树~。 指人的生命或一生:~世。献~。 亲自,本人:自~。亲~。~教。~体力行。 统指人的地位、品德:出~。~分(fèn )。~败名裂。 孕,娠:~孕。 量词,指整套衣服:做了一~儿新衣服。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仿效:效~。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指“法国”:~文。~式大菜。 姓。
《韻會》《正韻》𠀤養里切,怡上聲。爲也。 《論語》視其所以。 又因也。 《詩·邶風》何其久也,必有以也。 《左傳·昭十三年》我之不共,魯故之以。 《註》以魯故也。 《列子·周穆王篇》宋人執而問其以。 又用也。 《論語》不使大臣怨乎不以。 又《左傳·僖二十六年》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易·師卦》能以衆正。 又《詩·周頌》侯彊侯以。 《註》彊民有餘力來助者,以閒民轉移執事者。 又同已。 《孟子》無以,則王乎。 又古以與聲相通。 《禮·燕禮》君曰:以我安。 《註》猶與也。 《魏書·李順傳》此年行師,當克以不。 《韓愈·剝啄行》凡今之人,急名以官。 《註》韓文與多作以。 又《集韻》與似同。 《易·明夷》箕子以之。鄭氏,荀氏皆作似。
『身』《唐韻》失人切《集韻》《韻會》《正韻》升人切,𠀤音申。 《說文》躬也,象人之身。 《爾雅·釋詁》我也。 《疏》身,自謂也。 《釋名》身,伸也。可屈伸也。 《廣韻》親也。 《九經韻覽》軀也。總括百骸曰身。 《易·艮卦》艮其身。 又《繫辭》近取諸身。 《書·伊訓》檢身若不及。 《孝經·開宗明義章》身體髮膚,受之父母。 又《詩·大雅》大任有身。 《傳》身,重也。 《箋》重爲懷孕也。 《疏》以身中復有一身,故言重。 又告身。 《唐書·選舉志》擬奏受皆給以符,謂之告身。 又《史記·西南夷傳》身毒國。 《註》索隱曰:身音捐。 又《韻補》叶尸連切。 《楊方·合歡詩》我情與子合,亦如影追身。寢共織成被,絮用同功綿。
『法』《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𠀤翻入聲。 《爾雅·釋詁》法,常也。 《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 《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 《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 《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 《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𠛬法也。 《書·呂𠛬》惟作五虐之𠛬曰法。 又象也。 《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 《易·繫辭》崇效天,𤰞法地。 又執法,星名。 《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 《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 《揚子·太𤣥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 《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玉篇》古文法字。註詳水部五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