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这样的罪;就应得到这样的处罚。指罚当其罪。
清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二十回:“今日卑职故违大人禁令,自知罪有应得。”
谓由于犯罪、干坏事而得到应有的惩罚。《镜花缘》六回:“小仙身获重谴,今被参谪,固罪所应得;第拖累多人,于心何安。”端木蕻良《曹雪芹》二○章:“张德明虽已伏法,允禟、允祀夙有犯上逆迹,罪有应得,惩治他俩,世人不会觉得意外。” 主谓 所犯的罪行得到应有的惩处。张弦《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小豹子被判刑,是自作自受,~。”△贬义。多用于描写罪与罚的关系方面。
犯法的行为:犯~。~人。认~。有~。~恶。~名。~魁。~行。~证。~责。~孽(迷信的人认为应受到报应的罪恶)。~不容诛。 过失,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功~。~愆。~尤(“尤”,过失,罪过)。归~于人。 刑罚:判~。畏~。待~。请~。 苦难,痛苦:受~。
存在:~关。~方(得法)。~案可稽。~备无患。~目共睹。 表示所属:他~一本书。 表示发生、出现:~病。情况~变化。 表示估量或比较:水~一丈多深。 表示大、多:~学问。 用在某些动词前面表示客气:~劳。~请。 无定指,与“某”相近:~一天。 词缀,用在某些朝代名称的前面:~夏。~宋一代。
同“又”,表示整数之外再加零数。
该,当,又引申料想理该如此:~当。~该。~分(fèn )。~有尽有。 回答:答~。喊他不~。~承。 随,即:“桓督诸将周旋赴讨,~皆平定”。 姓。
回答或随声相和:~答。呼~。~对(答对)。~和(hè)。反~(a.化学上指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产生性质和成分与原来不同的新物质;b.人和动物受到刺激而发生的活动和变化;c.回响,反响)。 接受,允许,答应要求:~邀。~聘。~考。 顺合,适合:顺~。适~。~机。~景。~时。~用文。 对待:~付。~变。~酬。
获取,接受:~到。~失。~益。~空(kòng)。~便。~力。~济。心~。 适合:~劲。~当(dàng )。~法。~体。 满意:~意。扬扬自~。 完成,实现:饭~了。~逞。~志(多指满足名利的欲望)。 可以,许可:不~随地吐痰。 口语词(a.表禁止,如“~了,别说了”;b.表同意,如“~,就这么办”)。
必须,须要:可~注意。 极舒服,极适意:这时要能洗上凉水澡,就~了。
用在动词后表可能:要不~。拿~起来。 用在动词或形容词后的连接补语,表示效果或程度:跑~快。香~很。
《廣韻》徂賄切《集韻》粗賄切,𠀤音㠑。 《說文》捕魚竹罔。 《易·解卦》君子以赦過宥罪。 《書·大禹謨》罪疑惟輕。
『有』《唐韻》云久切《集韻》《韻會》《正韻》云九切,𠀤音友。 《說文》不宜有也。《春秋傳》曰:日月有食之。从月又聲。 《九經字樣》有,从月。从冃,譌。 又《玉篇》不無也。 《易·大有疏》能大所有。 又《繫辭》富有之謂大業。 又《詩·商頌》奄有九有。 《傳》九有,九州也。 又《左傳·桓三年》有年。 《註》五穀皆熟書有年。 又《玉篇》果也,得也,取也,質也,寀也。 又姓。 《論語》有子。 《註》孔子弟子有若。 又《集韻》尤救切。與又通。 《書·堯典》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 《詩·邶風》不日有曀。 《註》有,又也。 又《韻補》叶羽軌切。 《前漢·敘傳》文豔用寡,子虛烏有。寄言淫麗,託風終始。 又叶演女切。 《徐幹·齊都賦》主人盛饗,期盡所有。三酒旣醇,五齊惟醹。
『得』《唐韻》《正韻》多則切《集韻》《韻會》的則切,𠀤音德。 《說文》行有所得也。 《玉篇》獲也。 《韻會》凡有求而獲皆曰得。 又賦受亦曰得。 《易·乾卦》知得而不知喪。 《禮·曲禮》臨財毋苟得。 《左傳·定九年》凡獲器用曰得,得用焉曰獲。 《孟子》求則得之。 又貪也。 《論語》戒之在得。 又《韻會》與人契合曰相得。 《王褒·聖主得賢臣頌》聚精會神,相得益章。 又得得,唐人方言,猶特地也。 《全唐詩話》貫休入蜀,以詩投王建曰:一瓶一鉢垂垂老,千水千山得得來。 又叶都木切,音篤。 《老子·道德經》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 《易林》入市求鹿,不見頭足,終日至夜,竟無所得。 《集韻》或作㝶。